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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3-01-13 00:00  

黑河学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例如火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各单位在购买化学危险品时,必须经所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购买剧毒、爆炸物品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在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运输、装卸,避免事故。

第六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

第七条 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起燃烧、爆炸。

第八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条 对各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需到外地购买时,不得个人乘火车、汽车等随身携带。

第十条 对教学、科研、生产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防护服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保险柜及各实验室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经公安部门的鉴定后,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及保管

第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储。

第十九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或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第五章 剧毒药品购买、领发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

第二十六条 剧毒品应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应在公安局备案,剧毒品提货应在两人以上,专车运输,专人押送。

第二十七条 剧毒品(含放剧毒品库的其他毒品)到校后,押车人员应立即通知剧毒品保管员、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办理入库手续,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毒品车,检查项目是否相符(查毛重)。保管人员需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证件方能操作。

第二十八条 接触毒品前要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手套及有关用品。

第二十九条 库房需要设双钥锁,在开门之前,先打开排风扇,通风5-15分钟,然后由保卫及保管人员共同打开剧毒品库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条 用专用工具提取剧毒品,动作要轻,防止毒品粉尘飞扬。

第三十一条 领取剧毒品单位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符合要求的包装,一人领取不准发放。领剧毒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和供应部门备案,领料单上必须有实验室、系领导亲笔签字才可发放(实验室领导要监督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剧毒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边监护,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保证帐物相符,不得有盈亏发生。如发现盈亏现象立即报告。卡片、帐目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入库或领发完剧毒品,要把防护用品放在库房辅助间指定地点。对人身可能接触剧毒品的部分要严格进行中和消毒,剧毒品库内一切物品不经领导同意或经过妥善处理,不得拿出室外。

第三十四条 提取剧毒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尤其提取氰化物的工具不得与提取铬酐的工具串用,防止铬酐与氰化物发生化学反应。

第三十五条 提氰化物后,要用漂白粉中和消毒,提取铬酐后要用硫酸亚铁溶液中和消毒,提取其他毒品后也要认真清洗,皮肤有外露、外伤时不得从事发放、领用、入库剧毒品工作,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中和消毒。完成出入库剧毒品工作后,不经中和消毒,禁止吸烟、吃东西。

第六章 废弃化学药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废弃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治废弃药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黑龙江省对废弃化学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使用化学药品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避免产生废弃化学药品。

第三十八条 产生废弃化学药品的个人和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废弃化学药品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归口管理、处置化学药品,其他单位无权转移、处置化学药品。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要将试验后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

第四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章 惩 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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