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有资产管理处
 网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办公指南 | 规章制度 | 采购中心 | 资产管理 | 下载中心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采购中心>>采购公告>>正文
 
黑河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3-01-13 00:00  

黑河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手段,学校各级领导和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全面管好、用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单台价格或成套设备价格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国家科委规定的厂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学校认为属于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严禁自成体系。校内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时,首先由申请单位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申请表经系、部、中心、处主管领导审查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成专家组充分讨论论证后,拿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落实采购。

第五条 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拆箱、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同时,把随机所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报送档案室存档。对仪器设备要逐项测试其性能,并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问题要予以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使用单位从设备验收时间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过半年不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要查清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能轻易变动。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出厂资料,从购置到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验收等记录。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九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逐台指定操作规程。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工作。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和设备处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并由专管人员携带,借出交还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报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员应立即报实验室主任、系(部、中心)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给予报废。

第十三条 精度明显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同时做好转帐等相关手续。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黑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联系我们:0456-6842106  6842108  6842109 技术支持:黑河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