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协调关系,确保学校的利益,积极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及分类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资产管理处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财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部门)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部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单位(部门)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黑河学院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详见《黑河学院与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黑河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利用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各系(部、中心、处)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各实验室有设备分户明细账。资产管理处每二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仪器设备清点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各系(部、中心、处)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回收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九条 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公安保卫部门,已参加保险的仪器设备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公司,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列专户管理使用,以补充设备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