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有资产管理处
 网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办公指南 | 规章制度 | 采购中心 | 资产管理 | 下载中心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采购中心>>采购公告>>正文
 
黑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3-01-13 00:00  

黑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括自筹、捐赠、自制等);均属于国有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3.一般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4.生产设备类。指校办企业所用的设备;

5.家具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班台、茶几等;

6.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7.其他类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系(部、中心、处)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职权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调出、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第七条 资产处管理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办公室、办公家具;学工部管理公寓内寝室家具类资产;教务处、各系管理教室、实验室内学生桌椅等;图书馆管理学校图书资料。房舍分配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确定。

各系、部、中心、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需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协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单等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资产管理处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置等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一级账。各资产委托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委托管理单位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黑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联系我们:0456-6842106  6842108  6842109 技术支持:黑河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