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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审批管理的通知
2013-01-13 00:00  

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财行资〔2005〕14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非正常报废造成的资产损失、增大财政支出等问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废标准

继续执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拟报废汽车的已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车况等实际情况,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拟报废汽车交机动车回收企业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汽车报废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进行账务处理。

三、办理审批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

1、拟报废汽车的书面申请;

2、拟报废汽车的购置凭证(发票及其附加费收据等、调拨单或其他凭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的影印件(需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交的证件、资料:

1、拟报废汽车的车牌照、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2、财政部门签署批准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3、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四、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汽车报废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报废技术鉴定、车辆回收和注销档案等报废手续。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是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手续的要件。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自行办理汽车报废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汽车更新经费。公安交警等车管部门违反程序,擅自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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