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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仪器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作管理办法
2013-01-13 00:00  

黑河学院仪器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作

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集中管理

1.全校教学科研及办公自动化(如计算机等)所需的仪器设备、低值消耗材料等,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供应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的技术物资仪器设备、低值消耗材料应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同意后方可自购,否则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财务手续。

2.不论是学校统购或各单位自购技术物质的仪器设备,凡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上帐、验收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报帐手续。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办法

1.按请购计划审批后采购供应

⑴用预算内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各单位,应在当年11月份报送第二年全年购置计划,报送计划详细填写仪器设备、材料的型号、厂家、价格、使用时间、用途及数量(特别是材料部分要事实求是的用多少报多少),由本部门及分管部门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审查汇总,大型精密仪器经过论证后,统一按计划组织货源,保证按时供应。

⑵用预算外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的单位,原则上应按预算内经费处理,特殊情况下可协商解决。

⑶对于临时急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各单位可提前一周按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顺序报送购置计划,经审查后,认定确为临时急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临时组织采购,想办法及时供应。如属于常规需要不按计划报送,按临时急需的报送计划一律不予采购,责任由报送单位负责。

2.对于某些特殊仪器设备或材料,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与厂商洽谈订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但采购业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完成,特殊情况请有关人员参加采购,主要负责技术问题。

3.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供应的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下送货到各单位所在楼馆门前。

4.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供应的仪器设备、材料和物资,其请款、填单、报帐等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使用部门办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的,其他人员自行办理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不负任何责任。

5.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采购业务后,要按期完成采购任务。对急需物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采购。对于合同订购,要限期将订购落实情况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对经过努力尚未落实货源的订货计划,要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协商解决方法,必要时请使用人员帮助联系落实。

6.对新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入使用单位一年后,使用单位必须将使用情况按反馈信息表要求填写,反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如有新进仪器设备一年内尚未使用者,无特殊原因可将仪器设备重新调配,并追查责任,同时停止一年供应新设备。

7.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业务人员应主动深入到系实验室,听取对采购供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需求情况,提供市场信息,主动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8.全校对外签订的物资、仪器设备合同,统一归口由学校招标办办理,未经由学校招标办批准办理的合同,财务处有权拒付货款。

三、各使用单位必须将主管经费和仪器设备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不得随意更换,否则签字无效。如需要更换者,应以有关领导签章的书面通知为准。

四、各使用单位在明确专人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口业务联系,无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办理物资、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设备购置领用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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