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采[2023]21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规审[2022]24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规[2023]14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货物、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学校的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讨论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讨论、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制度。
(二)依据学校工程项目招标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相关事宜,配合完成项目招标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审核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参与合同的审查、会签、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有关质疑和投诉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的呈报及下达,监督预算资金执行工作。
(二)审核项目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核算和结算等工作。
(四)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上报项目工作。
(五)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组成招标采购小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六)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组成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工作。
(二)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工作。
(三)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成招标采购小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四)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成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进行抽检监督。
(二)负责受理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并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三)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
(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工作。
(三)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拟定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上报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评审、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招标采购工作法律咨询、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依据国家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10万以上50万(含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定后实施;50万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议定方后可实施招标,主要招标方式有四种: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工程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重要设备、材料、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及工程造价,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全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工程投资5万(含5万)至400万以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重要设备、材料、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及工程造价,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投资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立项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原则上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取部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水电暖管路、消防设施等建筑基础构造的项目,必要时需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及项目整体设计工作,并向后勤管理处及保卫处报备审批。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需委托代理机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审批备案,在黑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一)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同时,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相关前期要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复函、银行资金证明、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等),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
第二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选择电子卖场采购。
(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投资预算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
第四章 招标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9月组织下一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应按归口管理原则,上报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部门工程项目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审签、财务处汇总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国家、省、市及《黑河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实行以下四种采购形式:
(一)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四)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经省、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60万以下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分散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方式采购。
第六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严格按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项目申报,并填写《黑河学院工程招标采购申请表》。同时提供已确定的详细的项目清单、项目控制价、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及项目的全部内容,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属重大工程项目或与工程相关材料采购的项目需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议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要求与内容,严格设置供应商施工资质要求,不允许提高供应商资质。
第二十八条 根据黑财规[2023]5号文件要求,对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学校立项部门选派1人作为采购人代表,与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章 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条 各立项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线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中的项目应在采购订单成立后5日内与供应商通过CA电子签章签订线上电子合同或上传加盖公章的纸质合同扫描件,线下纸质合同需在采购订单成立后30日内签订,履行《黑河学院合同审批单》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加盖黑河学院合同专用章。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各立项部门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各立项部门需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行、开户账号、项目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支付、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和工程服务的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 凡是合同约定留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前必须按相关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各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立项部门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黑河学院基建小型工程及维修竣工验收报告》。针对重大、特殊复杂项目的验收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将备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科保存。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参与招标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审计部门及相关应当加强对学校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不应公开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黑河学院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照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项目采购额度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河学院工程招标采购申请表(预算、专项经费)
2.黑河学院工程招标采购申请表(其他经费)
3.黑河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4.黑河学院基建小型工程及维修竣工验收报告
5.黑河学院公开招标工作流程图
6.黑河学院竞争性磋商工作流程图
7.黑河学院竞争性谈判工作流程图
8.黑河学院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工作
黑河学院工程招标采购申请表
(其他经费)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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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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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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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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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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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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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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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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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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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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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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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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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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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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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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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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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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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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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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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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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金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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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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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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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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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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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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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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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年 月 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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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其他经费是指财务处已下达的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之外的项目经费支出。
F—2017—0201) 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黑龙江省填写范例2022版)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规定的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