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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1-13 00:00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采〔2006〕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及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要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要单独编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报表及说明附后),经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后,于每年一季度末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财政国库部门拒拨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如果单位自行采购,按违纪处理。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方式

(一)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省直主管部门为所属驻哈埠外预算单位统一配备的车辆、制装及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等大宗采购项目,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执行。

(二)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集中采购项目,除省级集中采购外,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由省农垦总局安排的专项资金,委托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采购)。省级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复后,省财政厅将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分别下达驻地财政部门,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按驻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执行。

(三)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在驻地财政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自行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方式

(一)财政性资金结算方式。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或预算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方式。由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库[2005]1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2、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方式。由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库[2005]14号)中的有关规定,向驻地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接受履行报告等结算文件,并将驻地集中采购机构开具的《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或《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项目预付款通知书》,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发票复印件,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审核组(联系人:雷晓蕾,联系电话:0451-53002904,邮编:15000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启用后,将通过网上传递,省财政厅另行通知),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上述票据审核无误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3、分散采购的财政性资金结算方式。由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程,编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编报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需提交驻地财政部门核准批件),对批复直接用款计划的,由省国库支付中心向供应商付款,对批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二)自筹资金结算方式。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无论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还是分散采购方式,采购资金结算均按驻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办理结算。

四、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与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沟通,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驻哈埠外的省直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按规定时限办理资金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对供应商的付款。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不得擅自自行采购。省财政厅授权当地财政部门对所驻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表

2.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说明

3.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

4.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项目预付款通知书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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