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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办法
2013-01-13 00:00  

黑河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减少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且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实验用消耗材料、玻璃器皿、一般用具、办公耗材等。

第三条 学校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部门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对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物资库或委托相关单位设立物资库,专门负责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领用、回收等。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报废、回收、处理等,都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进出库手续清楚完整,帐卡记录齐全,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使师生员工能够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坚决杜绝浪费现象。

第二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为三类管理。

一、材料类:凡经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动植物和改装使用的元器件、零配件等,均列为材料类管理。

二、低值品类:凡单价和类别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非独立使用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文体用品及附备件等,均列为低值品类管理。

对由于使用上的特殊性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物品管理的,如各种气体钢瓶(氧气瓶、氮气瓶、氢气瓶等)、各种玻璃精馏塔和玻璃平衡釜、各类宣传板牌等,虽单位价值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也列入低值品类管理。

三、易耗品类: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低值品类和材料类范围的用具器材,如玻璃仪器、各种元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一般用具等,以及虽价值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限不能保持一年以上者,均列为易耗品类管理。

第七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分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一级分类应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分类,使用性质特殊的可结合学校实际做合理调整。

一、材料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8.实验用小动、植物。

二、易耗品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劳动保护用品; 4.三类物资。

三、低值品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l.仪器仪表

①计时仪表(秒表、电子钟、挂钟、手表、闹钟、石英钟、天文钟等);

②温度测量仪表(点温计、热电偶、温度计等);

③电工测量仪表(电流表、电压表、数字万用表等);

④光学仪器(放大镜、望远镜、学生显微镜、投影器等);

⑤实验室通用仪器(天平、台秤、磅秤、弹簧秤、电炉、取暖电炉、电热水器、干燥器、仪器小推车等);

⑥音响设备(幻灯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音机、话筒、喇叭、音箱、对讲机、倒带器、消磁器等)。

2.教具:各种教学模型等。

3.工具

①焊接工具(焊枪、焊钳熔接器、电烙铁、吸锡器、焊工面罩等);

②照明用具(工作灯、台灯、聚光灯、弧光灯、其它灯具等);

③通风用具(落地扇、台扇、吊扇、排气扇、电吹风、鼓风机等);

④通用电器(电机、变压器、继电器、整流器等);

⑤照相器材(照相机、闪光灯、放大机、切纸机、上光机、曝光表等);

⑥绘图工具(计算器、绘图仪、三角板、曲线板、丁字尺、求积仪等);

⑦电动工具(手电钻、冲击电钻、电剪刀、手提砂轮机、手电刨等);

⑧其他工具(小台钳、板手、小电锯、电熨斗、打字机、血压计等)。

4.量具

①精密量具(千分表、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水平仪等);

②一般量具(贵重器皿、玛瑙乳钵等)。

5.文艺用品

①吹奏乐器(笛、唢呐、笙等);

②弹奏乐器(琵琶、琴、筝等);

③拉奏乐器(胡、弦等);

④打击乐器(鼓、锣、钹等);

⑤西洋乐器(管、号、鼓、琴等)。

6.体育用品(指一般体育器材)。

7.高压容器(氧气瓶、氢气瓶、氮气瓶等)。

8.玻璃仪器(玻璃精馏塔、气-液平衡釜、液-液平衡釜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八条 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由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计算出经费指标,由财务处预拨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制订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研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由各使用部门按科研项目的要求,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报科研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从该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一般性办公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从财务处下拨给各部门的办公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实行核定定额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根据实际需求确需调整时,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二条材料、低值易耗品实行计划管理和专人负责制,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情况,提前上报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

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由教务处设备科负责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科研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科研处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一般办公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汇总后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报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后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是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三种方式。

集中采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市采购办,由省、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非集中采购: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市采购办,由省、市采购办审批后,学校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用户代表)招标采购。其供货商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格审查,并登记备案。

供货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有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有良好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有代理或专营资质;在财政厅采购办登记备案;有一定的技术力量,能够满足售后服务的需求等。

供货商在业务往来中如有价格欺诈、以次充好、行贿、送礼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其供货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定点采购:需求量较大但不宜长期保存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可采取定点采购的方式。定点采购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定点采购范围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凡未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采购,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物资库,材料、低值易耗品由物资库储备,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使用部门不再设库(特殊物品除外)。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库要加强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现库存物品管理科学化,严防物品的损坏、变质、丢失。材料、低值易耗品要实行校、系(部、处、馆、中心)两级建帐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库设有分类总账,校、系(部、处、馆、中心)设明细账。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支领,需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杜绝浪费,防止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流失。

第十九条 新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库管理人员填写《材料、低值易耗品入账单》(其中:一联随发票交财务处报销、一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记账、一联为资产管理员记账、一联为存根);材料、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填写《材料、低值易耗品领用单》(其中:一联交财务处作为转帐处理、一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记账、一联为资产管理员记账、一联为存根)。

第二十条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帐、物的核对,以确保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材料、低值易耗品账要登记购入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来源和状态等。要根据出入库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账。物品的收支凭证要妥善保管,以供备查。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要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积压、损坏和丢失。个人借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和借用期限。借用期满,应由借出经办人催办归还。

第二十三条对贵重、稀缺(指金、银等制品)和民用性强的易耗品(指胶卷、磁带、录相带、光盘等)的领用应从严控制,库房要有管理细则。

凡属“两用性”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指计算器、打字机、收录机、照相机等),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单位要有严格、明确的内控管理办法。

对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严加管理,限量领用,使用去向要有详细记录,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丢失、损坏,应由相应部门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达到帐、物相符。人员变动时应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监督交接。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要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账、物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要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账卡的记录要齐全。年底盘点,对盘盈、盘亏物品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做账务处置。

第二十七条校内单位、部门之间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调剂,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和调帐。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月将使用部门支领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汇总后报财务处,计入使用部门的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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